行政處罰篇
一、XF內幕交易
2013年4月28日起,ZGJT公司即著手籌劃GLLH(上市公司)股權收購事項,期間與GLLH大股東GLJT多次會面磋商相關收購事項。9月12日,GLLH發布第一大股東擬轉讓公司全部股份的提示性公告。11月18日,GLLH股票復牌,并發布公告稱終止股權轉讓事項。GLLH關于公司第一大股東擬轉讓公司全部股份事項屬于內幕信息,X某在股權轉讓事項啟動初期參與會見,過程中知悉相關會議內容,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其首次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為2013年5月23日。
XF系內幕信息知情人X某的弟弟。內幕信息敏感期內,XF使用本人賬戶于2013年5月27日、6月4日兩個交易日內,分三筆買入上述公司股票共計124,795股,成交金額共計477,654.60元,2014年3月7日、10日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扣除交易稅費后獲利70,530.15元。除此之外,XF賬戶自開戶以來從未交易過涉案股票,XF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涉案股票的交易時點與X某首次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非常接近,交易資金來源于賣出其他部分股票和贖回基金,交易金額明顯放大,交易習慣明顯改變。針對上述異常情況,XF未能作出合理解釋。XF的行為構成了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江蘇證監局決定沒收XF違法所得70,530.15元,并處以70,530.15元罰款。
二、劉JY、陸JY內幕交易
2013年9月,ZHJ公司與美國SES公司開始初步接洽,商討對外投資事宜。2014年1月7日,ZHJ召開與SES公司成立合資公司的論證專題會。1月8日,劉JY在與L某的QQ聊天中知道了會議的主要討論情況。1月24日至1月27日,劉JY作為ZHJ公司辦公室主任收到多封關于SES合作項目的相關郵件,內容有《合資合同》及相關附件。2月8日,ZHJ召開SES合作專題討論會,最終確定了合作意向,之后正式開展合作。ZHJ對外投資設立合資公司的事項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形成日為1月7日。LJY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起點為1月8日。
劉JY的丈夫陸JY利用L某某、T某某、L某某三個賬戶,于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買入ZHJ股票261,464股,成交金額為3,387,534.70元,后全部賣出,賣出金額4,061,281.70元,扣除交易稅費,獲利647,339.27元。上述賬戶買賣股票均由陸JY決策和操作。劉JY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曉陸JY關于ZHJ股票的交易情況,并與其共同決策。劉JY、陸JY上述行為構成了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江蘇證監局決定沒收劉JY、陸JY英違法所得647,339.27元,并處以1,294,678.54元罰款。
三、CJ持股超過5%未披露
2012年,CJ通過其控制的“CJ”、“CQ”賬戶買賣JSSY股票。2012年5月2日,上述賬戶共持有JSSY股票11,220,976股,占該公司總股本的5.004%。其后,在5月10日-5月11日、5月24日-6月1日、6月5日-9月11日、9月14日-9月17日期間,“CJ”、“CQ”賬戶合計所持JSSY股票均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5%,其中2012年7月10日所持比例最高,達到5.347%!癈J”、“CQ”賬戶合計持有JSSY股票超過該公司總股本5%期間,CJ未按照規定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JSSY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予以公告。CJ是上述賬戶的實際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規定報告、披露信息的責任人。CJ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江蘇證監局決定對CJ給予警告,并處50萬元罰款。
四、GXY證券從業人員非法買賣股票
GXY自2009年9月1日入職XN證券公司至2014年2月14日期間,一直從事并購重組工作。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10月, GXY利用實際控制的朋友X某某賬戶買賣股票;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12日, GXY利用實際控制的同學H某某賬戶買賣股票。 GXY先后利用上述兩個賬戶交易了近百只股票,主要采用手機下單的方式,買賣股票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其工資收入。在2009年9月21日至2014年2月12日期間, GXY用上述兩賬戶累計買入金額6,163.89萬元,累計賣出金額6,420.42萬元,獲利212.34萬元,扣除涉嫌內幕交易WTTX違法所得20.47萬元(GXY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已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共獲利191.87萬元。
GXY作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任期內借用他人賬戶買賣、持有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江蘇證監局決定沒收GXY違法所得191.87萬元,并處以20萬元罰款。
五、HRGF等信息披露違法及JRGY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披露、短線交易
一、HRGF、ZJDZ、JRGY、YHJ于 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以下簡稱《分配預告》)和《關于HRGF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以下簡稱《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具體情況如下:
2015年1月22日,HRGF前三大股東ZJDZ、JRGY、YHJ業共同向公司董事會提交了《分配提案》,稱“基于HRGF未來發展需要并結合HRGF2014年實際經營狀況,為了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HRGF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證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提議以HRGF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0股”。2015年1月23日,HRGF公開披露了上述《分配提案》。
2015年1月23日,HRGF披露《分配預告》,稱“基于公司未來發展需要并結合2014年實際經營狀況,為了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持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東YHJ、JRGY、ZJDZ提議以HRGF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0股。上述三名股東承諾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本預案時投贊成票。公司董事會以現場及通訊方式與全體董事進行了溝通,董事均已知悉并同意該分配預案。董事會一致認為上述利潤分配預案充分考慮了對廣大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與公司實際情況相匹配,符合公司發展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HRGF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分紅回報規劃及未來三年(2014-2016)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稱《分紅規劃》)中分配政策的規定,具備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公司9名董事均簽署了書面確認文件,并承諾在董事會審議上述議案時投贊成票”。
2015年1月31日,HRGF披露了《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稱“經財務部門初步測算,預計2014年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人民幣-8億元左右”。2015年4月23日,HRGF公布2014年年報,披露2014年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947,595,474.67元,當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潤-51,738,675.01元。
HRGF及其前三大股東YHJ、JRGY、ZJDZ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業績預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時點,采用模糊性的語言,對2014年經營狀況進行描述,并作為高比例轉增提議的理由,結合資本市場上業績良好才會高轉增的慣性思維,足以使投資者對公司2014年經營業績產生錯誤判斷,從而影響其投資決策。
同時《分配預告》稱“利潤分配預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紅規劃》中分配政策的規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分紅規劃》的規定,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條件是公司經營情況良好,而且應同時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即“公司合并報表該年度或半年度實現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正值;母公司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為正值……”。而事實上,HRGF合并報表該年度實現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及母公司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均為負值。因此該分配預案實際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紅規劃》中相關分配政策的規定。上述信息披露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給投資者造成了利潤為正、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錯誤判斷,客觀上給投資者造成了誤導。
二、JRGY及其一致行動人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予以披露,具體情況如下:
JRGY及其一致行動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合計持有HRGF股票205,301,464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3.04%。截至2015年1月20日,共累計賣出91,155,119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79%,減持比例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JRGY雖然于2015年1月20日披露了股東減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但是未合并計算一致行動人的減持股份比例,未及時披露一致行動人出售公司股票的情況。
三、JRGY從事短線交易,具體情況如下:
JRGY屬于持有HRGF股份5%以上的股東,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7日,JRGY賣出HRGF股票106,357,861股,2015年1月27日當日又買入HRGF股票200,000股,2015年1月28日賣出HRGF股票50,839,884股。
江蘇證監局認為,HRGF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預告》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董事長YHJ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秘CM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YHJ、ZJDZ、JRGY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
JRGY與其一致行動人未完整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對于上述違法行為,JRGY承擔主要責任, JRGY執行董事兼總經理RXD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JRGY將持有的HRGF股票在賣出六個月內又買入、買入六個月內又賣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情形。
江蘇證監局決定:一、對HRGF、ZJDZ、YHJ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二、對JRGY給予警告,并針對其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針對其超比例減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針對其短線交易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以上合并處以75萬元罰款;三、對CM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四、對RXD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行政監管措施篇
一、TF證券南京某營業部違法違規
江蘇證監局于2015年3月對TF證券南京某營業部進行了全面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營業部存在較多問題,具體有:
一、營業部委托十余名外部人員為營業部發展客戶,并向這些外部人員發放傭金提成,該行為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二、營業部營業執照及許可證顯示,營業部負責人為W某,檢查發現,營業部日常經營會議由H某某主持,公司OA中H某某具有最終審批權限,薪酬考核表及費用報銷單均由H某某簽字,W某休假需向H某某申請,上述情況表明營業部實際履行負責人職責的人員為H某某。但H某某未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向江蘇證監局申請任職資格,且在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取消該行政許可后,未按規定向江蘇證監局報告。
三、營業部存在全員營銷的情況,如投資顧問助理X某某除做客戶回訪外,也要做客戶開發、營銷,并參與客戶傭金提成。該行為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七條“負責客戶回訪的人員不得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的規定。
四、營業部投資顧問助理H某未取得投資顧問資格,但向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并參與客戶傭金提成,領取投資咨詢服務費。該行為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七條“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規定。
檢查發現的問題反映了營業部內部管理混亂,存在一定風險。江蘇證監局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營業部采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TF證券南京某營業部針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
二、GX證券南京某營業部違法違規
江蘇證監局于2015年8月對GX證券南京某營業部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客戶反映的營業部涉嫌通過投資顧問服務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的情況進行了重點調查。檢查發現,營業部投資顧問中心V客服務部負責人Z某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但在公司營銷平臺上以“證券分析師”名義下掛430名客戶。通過抽查公司營銷服務平臺中的客戶信息發現,Z某與多名客戶存在“投資顧問關系”,違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有關規定。
調查組通過抽查營業部向客戶推送的短信,發現2015年8月4日、8月5日營業部分別向10791和241位客戶推送的信息中均提及融資買入股票,而這些客戶中存在中風險承受能力、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客戶以及尚未開通融資融券的客戶,在當前劇烈波動的市場情況下,向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戶推送類似信息可能存在較大風險。該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五條關于“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的規定。
鑒于該營業部簽約投資顧問服務的客戶較多,投資顧問業務收入較高,有必要對其投資顧問服務中的不規范行為及時糾正,嚴格監管,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江蘇證監局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GX證券南京某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三、HX證券常州某營業部負責人YB任職手續不齊全
HX證券常州某營業部YB于2015年3月24日被其營業部所屬證券公司正式任命為營業部總經理,該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行文,江蘇證監局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該營業部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備案報告且備案材料不齊全。上述行為違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以下稱《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同時營業部未按照《監管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在作出有關任職決定之日起20日內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變更手續。營業部的行為違反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反映出公司在合規管理、內部控制方面不嚴謹、不規范。根據《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對該營業部負責人YB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
四、江蘇KSNCSY銀行違規銷售基金
經江蘇證監局檢查,江蘇KSNCSY銀行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人員資格方面,該行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為零售業務部,部門主要管理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
二是信息公示方面,該行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未向投資人公開,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未置備于網點的顯著位置或者在公司網站予以公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未提供有效途徑供投資人查詢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銷售文件,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三是監察稽核方面,該行未在每年度結束一個季度內完成上年度基金銷售業務的監察稽核報告,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1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該行采取出具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該行進一步增強合規意識,加強基金銷售業務合規管理,加強人員資質管理,強化信息公示和內部稽核,進一步優化客戶服務,加強投資者教育,杜絕再次發生違規行為。
五、JT期貨公司員工FB私自代客戶簽署開戶資料
FB為JT期貨公司總部業務部門的客戶經理,2012年10月在上門為客戶Y某辦理期貨交易賬戶開戶過程中,未經客戶楊某授權,私自代客戶簽署部分開戶資料,并將之與其他開戶資料一起提交公司審核。
作為期貨從業人員,FB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的規定,對FB予以警示。F某上述行為還違反了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有關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根據其《紀律懲戒程序(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與FB“撤銷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的紀律懲戒。
同時,JT期貨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FB的上述行為,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八條有關規定,責令JT期貨公司對上述問題進行改正。
六、期貨從業人員THN、BXR私自代客理財
THN為A期貨公司的客戶經理,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間,其私下接受客戶Z某、W某委托,通過期貨公司現場交易區域配置的交易電腦代客操作程序化交易;其后,代簽《交易開拓者銷戶申請表》和《手續費變更表》上的客戶簽名;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間,私下委托他人操作該兩客戶賬戶;并未將追保、強平通知到客戶本人,未勤勉盡責維護客戶利益。
BXR為B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2009年10月至2014年期間,私下接受客戶Y某委托,使用營業部電腦或自己攜帶的電腦通過營業部網絡代客下單交易;在營業部網絡關閉交易功能后,使用自己攜帶的電腦通過其他網絡代客下單交易。
作為期貨從業人員,THN、BXR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的規定,對THN、BXR予以警示。THN、BXR的上述行為還違反了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二條有關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情節嚴重。中國期貨業協會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四十條、《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與THN、BXR“撤銷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的紀律懲戒。
七、STCB年報信息披露違規
STCB公司2014年報存在前期重大會計差錯,財務數據失實。該公司將2013年前已取消采購訂單、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的長賬齡預付進口設備款掛列預付賬款,將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銷售確認條件的船舶確認為銷售收入,應追溯調減2013年凈利潤2745.9萬元、未分配利潤6810.63萬元、年末凈資產9556.53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對公司出具警示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要求公司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公司的財務數據必須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記載。
八、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YJH未履行告知義務
C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YJH在2012年公司收購B公司過程中,未及時告知公司委托他人代持B公司股權事項,導致C公司在收購B公司過程中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違規。該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紤]到YJH的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積極主動配合檢查工作,江蘇證監局決定對YJH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九、上市公司高管JU違規減持股份
JU自A公司2012年6月1日上市至2015年3月30日一直擔任公司副總經理一職。在辭職申請獲得批準后的第二天即2015年4月1日,JU通過自己的賬戶在二級市場以集合競價的方式減持公司股份5萬股。作為上市公司原高級管理人員,JU違規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JU采取責令整改行政監管措施。
十、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協議未披露
2014年10月13日,A公司披露了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收到了B投資公司的《履行協議通知書》,稱其與A公司控股股東C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簽訂了《A公司9000萬股股份轉讓協議》,督促C公司履行協議!禔公司9000萬股股份轉讓協議》簽署之后,A公司控股股東C公司、B投資公司均未及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該事項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江蘇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對A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B投資公司及其董事長采取了下發警示函和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
十一、RM持股超過5%未披露
2015年4月,RM通過其控制的“RM”賬戶買賣HXGF股票,至2015年4月30日,上述賬戶共持有HXGF股票42,124,045股,占該公司總股本的5.63%,在“RM”賬戶持有HXGF股票超過該公司總股本5%期間,RM未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HXGF公司并予以公告,RM作為賬戶的實際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規定報告、披露信息的責任人。RM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對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把違法事實提交局立案辦進一步辦理。
十二、HRGF公司獨立董事未勤勉盡責
2015年1月23日,HRGF披露《分配預告》,稱“基于公司未來發展需要并結合2014年實際經營狀況,為了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持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東YHJ、JRGY、ZJDZ提議以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0股。上述三名股東承諾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本預案時投贊成票。董事會一致認為上述利潤分配預案充分考慮了對廣大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與公司實際情況相匹配,符合公司發展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來分紅回報規劃及未來三年(2014-2016)股東回報規劃》中分配政策的規定。公司9名董事均簽署了書面確認文件,并承諾在董事會審議上述議案時投贊成票”。
2015年1月31日,HRGF披露了《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預計2014年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人民幣-8億元左右。2015年4月23日,HRGF公布2014年年報,披露2014年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947,595,474.67元,當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潤
-51,738,675.01元。
《分配提案》時任公司董事、獨立董事任XD、ZYX、WYS、ZZ、LYR、JCX、XXP,未經調查了解公司2014年實際經營情況,就書面確認同意上述利潤分配提案,認為其符合公司章程和股東回報規劃,并予以披露,沒有勤勉地履行職責。2015年10月22日,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十三、 SYGF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SYGF公司于2015年5月4日收到DH縣人民法院傳票及相關《民事訴狀》,知悉因公司現用的12.601畝土地的使用權糾紛,公司、DH縣PM鎮政府、DH縣PM鎮政府JD村村委會作為被告被起訴,但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才披露前述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江蘇證監局對SYGF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十四、GF私募基金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2014年,GF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在向特定主體募集資金過程中,雖對投資者開展了風險測評及銷售適用性匹配工作,向投資者銷售的單個產品的門檻不低于100萬元,并向投資者揭示了投資風險,但是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江蘇證監局據此對GF公司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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